關於我們 學會規章 組織章程

82年12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0年7月8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5 年 7 月 29 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永續農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永續農業之研究與推廣為宗旨,並積極參與世界永續農業組織之各項活動。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促進國內外永續農業之發展及推廣。

舉辦永續農業研究、示範及教育活動。
鼓勵各團體組織採用永續農業之生產體系,並交換市場資訊。
加強與各有關農業專門機構、研究所、學會間之聯繫合作及資訊交換服務等事項。
蒐集有關永續農業資料並發行學術與推廣刊物。
辦理永續農業研究發展與推廣有關之獎勵事項。
其他有關促進永續農業發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依性分為下列五種: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在國內外農業學校畢業或從事農有關之研究、推廣及農業產銷工作經驗者,經由會員二人介紹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凡公私立農業機構或團體,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贊助會員-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經由理監事三人以下之推荐得為贊助會員。
          名譽會員-凡國內外具有學識貢獻或社會資望,確能協助本會發展業務者由理監事五人或會員二十人以上推荐得聘請為名譽會員。
          永久會員-本會個人會員除入會費外,一次繳足常年會費十五年者,得為永久會員。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 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發言權。
   決權、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獲贈或優先購買,使用本會刊物及資訊。
   其他應享之權益。
   每一會員為一權。惟贊助會員、名譽會員不具有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 其職權。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及修正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辦法如下:

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暨一至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業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 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同時依得票情形,依序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 本屆第一次理事、監事之日起計算。理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之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另設置創會 理事長一職,任期為永久。

第十八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 更時亦同。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審定會員之資格。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二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三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
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五條:理事會與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 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六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 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召開及會議之記錄均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叁仟元。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有實質貢獻者,經理、監事同意。
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除入會費外,一次繳足十五年常年會費新台幣捌仟元者。
事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凡會員連續兩年不繳常年會費即予停權,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凡連續三年不繳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卅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表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個月內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本會82 年12 月10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83 年4 月台內社字第8375103 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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